近日,天津决定对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这意味着,按规定生育的所有参保人员,不论是否符合晚育条件、不论是头胎还是二胎都可在98天产假之外再多享30天的生育津贴,头胎与二胎待遇相同。而在此之前,生二孩并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即较之生一孩,少了30天的生育津贴可领。
天津目前的产假标准到底是多少天?
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不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14日修正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理论上,天津女性的自然产的产假应为128天。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都是按定额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则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与单位无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这里小编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还有着“就高不就低”原则。
支付标准取的基数是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对应到个体,肯定或高或低,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此外,天津女性除了产假外,还可以享受哺乳假!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