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2、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所需材料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出生证明;
6、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8、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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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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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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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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