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应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4、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5、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办结时限: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落户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当场办结。
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其中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3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应当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
(一)合法固定住所(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的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地;
(二)配偶户口所在地;
(三)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四)接收单位集体户;
(五)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
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配偶、子女入户手续
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入户:
1、加盖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自主择业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加盖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4、市外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应提供原入伍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入户,凭下列手续到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1、写明随迁人员关系、姓名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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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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