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医疗保险可以累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以及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呼和浩特市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2009年12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次月就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入个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享受待遇。
超过3个月的,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