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家庭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其中:
(1)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2)集资合作建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的集资建房款收据;
(3)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购买私产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至还清贷款本息止。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5.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房屋租金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提供低保优惠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租赁合同。
6.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薄或结婚证书。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
2.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件(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
5.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书、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