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注意事项: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对变更事项的具结承诺。
2023-06-02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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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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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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