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注意事项
1、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条件的,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2、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3、申请地点、时间、受理人员、申请流程、扶助金发放方式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同。
三、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时间: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申请地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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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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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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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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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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