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发生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刑事案件,一位男子因为因不堪母亲受辱,将催债人杀害。当时,被判了无期徒刑,2017年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11月18日,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具体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具体情况。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是怎么回事
据北晚新视觉网消息,服刑4年7个月4天后,昨日(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于欢母亲苏银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上午11时许,于欢获释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此前报道:
于欢免于无期其母获刑3年,法制日报评:司法不负众望!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于欢,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舆论沸腾;今天,60多页的判决书,让苏银霞从受害者“角色转换”成本案加害方,一锤定音。至此,由“辱母杀人案”引发的舆论喧嚣,可以尘埃落定。
几经考验,几经波折。这场涉及“正当防卫”“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大议题的“案中案”掀起了一场法律与伦理的全民性讨论,促成了司法和舆论前所未有的良性互动,更诠释了不偏不倚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保护弱者 伸张正义
因不堪忍受母亲被欺辱,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催债人。毫无疑问,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苏银霞都是弱者。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这起涉及“正当防卫”议题的杀人案引发了舆论的震动,更是激起了全国性的讨论。
2017年3月26日,公检法司密集发声。司法机关没有丝毫懈怠,用实实在在的行动积极回应民众关切。“我们怎样通过二审,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审主审法官的话,让我们看到的是法律人的责任与思考,看到的是他们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决心。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从一审的无期到二审的五年,从一审的“故意伤害”到二审的“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从一审的“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到二审的“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这是一个事实证据越发清晰明朗的过程,更是一个消弭民众误解和猜忌的过程。这一量刑大幅度缩减的改判,让我们看到了公正司法的意义和价值,看到了法律对弱者全方位的有力保护。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弱者,而把每一起案件都放在社会聚光灯下,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才能最大程度地回应最广大民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司法机关没有让“辱母杀人案”在于欢得到改判之后就画上句号,而是对案件中非法讨债背后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一追到底,真正做到了对案件刨根问底、对黑恶势力及背后的“保护伞”深挖严打。
从罪魁祸首吴学占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黑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到20名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被先后查处,彰显了国家重拳扫黑除恶的决心,回应了群众的期待,更坚定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回看今年的扫黑除恶行动,国家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7月初中央第一督导组开始在河北试点,打响中央督导第一枪,到中央第八督导组向广东省反馈督导情况,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一轮督导全面收官:一大批村霸恶痞被依法严惩、一大批“保护伞”被深挖彻查、一大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被整治,一波波黑恶势力相继土崩瓦解……
10月16日至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会上的一句话言犹在耳:对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重点案件,背后“保护伞”、“关系网”没查清的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
对于“辱母杀人案”的处理,司法机关不仅撕开了“扫黑除恶”的口子,更进一步挖出了“保护伞”的根子。
不偏不倚 不枉不纵
今天,与“辱母杀人案”密不可分的苏银霞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于欢母亲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属于主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苏银霞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果说,在曾经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那么,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又成为加害方,涉及2500余万投资的50余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被索债者控制并被以“极端方式”凌辱,她被广受同情是受害者,但在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非法吸储的她却是实实在在的加害者。法律从来都是一码归一码,之前的“辱母杀人案”已经从法律上了结,而这个“非法吸储案”也迎来了法律的判决,苏银霞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就案论案,非法吸储是社会的毒瘤,作为社会的一员来说,每一个将来都可能会是非法吸储案受害者,苏银霞在非法吸储案中角色早就从受害者转换成了本案加害方,她也最终因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获刑3年。
非法吸储这种犯罪行为的猖獗,可能已经让很多家庭走向没落,妻离子散甚至是家破人亡,这样的判决量刑结果正是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可谓,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虽然,在一些事情上,人们的意识会发生意象的交叠,但人们的同理心不会变。同情“于欢案”,那是因为人们对恶的憎恨,而对于这起非法吸储案,人们依然会同情弱势的受害者,同样,也会因为对其中恶的憎恨,因为非法吸储会让社会不得安宁。
几经波折的峰回路转,面对汹涌舆论,司法机关没有充耳不闻,没有回避;面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司法机关重拳扫黑除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对非法吸储案,司法机关让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再次得到彰显,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中国的信心。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是始终贯穿于法治中国向前迈进的闪亮足迹。民众的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更是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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