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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重度污染天 启动机动车限行

2013-12-23  来源:天气网  【字体:  

近日,石家庄雾霾天气日益严重,对石家庄空气质量指数造成了极大的污染。《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重点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交通和施工扬尘造成的省会大气污染的防治准则。

重污染天部分企业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办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接受公众监督。

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禁燃区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

《办法》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

市区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企业聚集区淘汰自备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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