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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 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2013-04-03  来源:天气网  【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高度重视防台风工作,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防台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据职能分工,采取果断措施,快速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军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全力应对台风。

1.5工作重点

1.5.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2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

1.5.3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保障;

1.5.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1.5.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6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1.5.7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1.6编制单位

省级防台风应急预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总办”)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备案。与防台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气象、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备案。有防台风任务的沿海化工、核电、石化单位也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报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备案。各市、县(市、区)、乡、村级防台风预案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1.7修订要求

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防洪工程、社会经济等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一般不少于5年修订1次,并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防总负责领导全省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防总办,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总下设省城市防指、省淮河流域防指、省海河流域防指、省胶东地区防指和省黄河流域防指,分别负责全省城市、淮河流域、海河流域、胶东地区和黄河流域防台风工作,其办公室分别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胶东调水局和山东黄河河务局。

2.1.2省防总由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省长和省水利厅厅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东海事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济南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济南军区空军司令部的负责同志为总指挥部成员。

2.1.3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省的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拟定防御台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等;组织召开省防总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下达调度指令;动员社会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

2.1.4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部防台风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省防总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省的防台风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台风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黄河除外),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水情的预报、测报和发布,做好水利工程防台风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损毁修复计划。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我省黄河防台风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做好安全检查、洪水调度、防洪工程应急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和各类物资补充等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组织、指导各有关城市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给排水等市政设施防护、巡查和修复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安排及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防台风期间煤电油运供应,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维护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工作;加强在校师生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台风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及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查处防台风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法违纪行为。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台风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公路(桥梁)、港口航运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及时报送省防总;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工作。编制修订《山东省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受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并及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饮用水监测和消毒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台风及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省防总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台风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抢险和自救知识。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林业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林区防灾、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等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督查全省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台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制定和落实全省煤矿制定防台风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防台风暴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省内煤矿重大事故、灾害的抢险及救护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影响我省台风的气象监测、预测分析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省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及其影响范围内降雨、风力风向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防台风期间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及时播发台风重大预警信息,并确保防御台风期间通讯畅通。

山东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等防台风工作;指导、发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运力,优先运送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济南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协调运力运送防台风期间的抢险、避险人员、物资和设备。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及执行重大防台风工作的任务。

省政府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省防总防台风工作部署。

2.1.5省防总办承担省防御台风领导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防总的决定、命令,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省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拟订省有关防御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贯彻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防总提出防台风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台风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1各市、县(市、区)防指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2.2主要职责是:在省防总和市、县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2.3其他组织机构

2.3.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台风工作。

2.3.2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临时防台风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在同级防指的领导下,结合自身防台风预案,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4应急分组

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警戒组,转移安置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气象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综合协调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台风防御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监、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部门组成,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由受台风威胁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粮食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7)应急通信、气象组:由气象、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省通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受台风威胁区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8)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台风进展和应对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9)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可调整分组。受台风威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3.1.1准备工作

各级防指及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防台风组织、工程、预案、物资和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抢险队伍等。

工程准备包括水毁工程修复、工程设施的应急除险加固等。预案准备包括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等。

物资、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包括防台风物资、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转移安置、治安、资金、技术和汽、水、电以及宣传培训演练等保障工作。

3.1.2防台风工作检查

各级防指要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民航、海事、电力等防总(指)成员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交通、通讯、机场、航空公司、搜救设施、锚地、电力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报同级防指备案。

3.1.3防台风巡查

省防总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水利厅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省教育厅要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山东海事局要加强交通运输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各级防指应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3.2监测预报

3.2.1部门监测及预报职责

省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及时报告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情况,做好台风未来走向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的监测与预报。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与预报管理工作。

省水文局负责降水监测及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水情监测与预报。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2.2部门信息报送职责

各级气象、海洋与渔业、水文、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监测到各类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到同级防指,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通报预测预报情况。各级防指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等级:省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和降雨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暴雨预警等级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等级:省海洋预报台根据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和热带风暴)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发布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 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洪水预警等级:洪水预警等级由省水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洪水预警等级。

3.3.2预警等级调整

台风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3预警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水文局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汛情预警信息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台风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预警信息发布。

省农业厅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卫生厅负责灾后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山东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和专项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省防总办,预警信息按级别Ⅳ、Ⅲ、Ⅱ、Ⅰ报送时间间隔分别定为3小时、2小时、1小时、30分钟,重要情况即时报送。省防总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研判形势,按照《山东省防汛预警暂行办法》规定,向省防总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各级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抗灾指令和防汛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能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响应分级

结合台风、风暴潮、海浪、洪水等的预警等级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台风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Ⅲ、Ⅱ、Ⅰ四级。

4.1.2启动程序

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或省人民政府启动。

4.1.3响应调整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国家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海浪Ⅳ级预警。

4.2.2响应行动

省防总秘书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省防总办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有关领导汇报,根据领导要求进行防台风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各市防指、省城市防指及各流域防指。

省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船舶及沿海作业人员的防风避风预警,及时提出避风、转移范围、时间等建议并及时部署有关工作。

省水文局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省水利厅指导各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预泄工作以及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等进行抢护和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农业、电力等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与省防总密切联系,加强值班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台风。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威胁的市、县(市、区)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按照各级防台风应急预案,适时停止有关区域的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部署群众安全转移等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国家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海浪黄色预警。

4.3.2响应行动省防总秘书长或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省防总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省防总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和工情,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省防总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各市防指、省城市防指及各流域防指。

省气象局加强台风和降水的监测和预报。

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风暴潮及海浪等的监测和预报管理工作,督促海洋预报台及时报送信息,加强影响海域的防风暴潮预警工作。

省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湖泊的监测和预报。

山东海事局按照职能加强台风影响海域船舶及作业人员的防台风预警工作。

省水利厅指导各地加强对水利工程监视,监督、指导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内的水库、河道等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工作,督促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等防台准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各地对危房、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和防护。组织、指导城管、市政、园林等养护单位做好高空构筑物、林木等防护和巡查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各地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范,并做好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人员的防台风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落实情况。

省民政厅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教育、卫生、农业等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人力、物力等,适时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部门(行业)或当地政府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预报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指应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防指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国家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海浪橙色预警。

4.4.2响应行动

省防总常务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Ⅱ级防台风应急响应命令,坐镇省防总指挥防台风工作,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会商,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连线各市防指,根据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省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由省政府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市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并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视情况对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实行停业(特殊行业除外)、停课,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活动。

省防总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掌握全省受灾情况及工程重大出险情况,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领导汇报。不定期发布台风情况通报,派出工作组,督促协助有关市做好防台风工作。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调运准备,并根据需要派出省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援抢险。省气象局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做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最新消息。

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时检查督促出港渔船回港避风和归港锚固等,组织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做好海上、滩涂、陆基等养殖设施的加固及渔民安全转移等工作,加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管理工作,及时将出险处置情况报省防总。

省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湖泊的监测和预报。

山东海事局向辖区交通运输船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重点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水域的交通事故处置。

省水利厅及时收集雨情、水情,做好洪水预报和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抗洪抢险工作,对重大隐患险情及时报告省防总。遇到水利工程出险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督促当地政府及水利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处理;并适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指导、监督所辖水利工程抗洪抢险。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雨情、水情、洪水预报和重大隐患险情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各地对危房、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和相关人员转移准备工作。组织、指导城管、市政、园林等养护单位做好高空构筑物、林木等防护和巡查工作。对水毁工程尽快修复,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督促、指导重点工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解决防台风期间的电力供应。

省教育厅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必要时予以停课。

省公安厅组织各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营救遇险人员。

省民政厅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指导各地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指导可能受到台风影响地区加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必要时指导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对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人员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并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为紧急防汛、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并根据需要关闭相应高速路段。

省农业厅组织指导各地加强对设施农业、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等工作,及时将农业受灾情况报告省防总。省卫生厅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专业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医疗器械和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等,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省安监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企业抓好各项防台风工作的落实。

省煤炭工业局指导、监督省内煤矿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对危险企业予以停业。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企业重大险情灾情。

省广电局协调新闻媒体滚动播报省气象局及有关单位发布的台风信息,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的防御台风部署和各地各部门的防御台风动态。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线路、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加固工作,落实好通信机房的防洪措施,保障抢险救灾现场和防指通信畅通,并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组织对所辖电力设施防御台风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民航山东监管局组织做好机场、航空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除紧急运输任务外,必要时予以停航。

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根据需要,执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防总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防台风工作。

预报台风登陆或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防指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4.5Ⅰ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国家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海浪红色预警。

4.5.2响应行动

省防总总指挥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总常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坐镇省防总,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省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省防总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提请向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并做出部署。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在前线设立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导防御台风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

省防总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风情、水雨情预测预报,掌握实时风情、水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领导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台风物资,每天发布《台风情况通报》,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省气象局及时预报台风动态与发展趋势,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并每隔3小时发布最新信息。

省海洋与渔业厅督促组织各地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船舶相互撞击及冲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上岸,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省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湖泊的监测和预报。

省水利厅做好工程调度,督促各地做好重点险堤、险库的巡查防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开展水利工程抢险救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地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督促各地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撤离建筑施工人员。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订灾后重建基础设施修复计划,协调落实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

省教育厅协调、指导、监督受台风影响区学校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省公安厅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省民政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及时救助受灾群众,收集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收救灾捐赠,下拨救灾资金,并及时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落实资金,随时准备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

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受台风影响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检查指导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陆地交通及内河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组织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省农业厅继续指导各地加强对农业设施、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等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农作物绝收、畜禽死亡等损失比较严重的地区生产自救工作。

省卫生厅及时检查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组织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及时派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广电局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滚动播报省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台风的信息,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防御台风紧急动员部署以及各地、各部门防御台风动态。

省安监局做好台风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协调处置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进一步督促电信企业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停止室外、高空等作业,保障重要信息的传递,落实通信应急抢修队伍、物资和设备,及时抢修受损设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畅通运行,并向受台风影响地区全网发播台风预警信息。

济南铁路局做好防御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工作。

民航山东监管局督促检查机场、航空公司等安全工作及优先保障防台风物资、设备、及受灾人员运输工作。

山东海事局督促检查沿海锚泊避风商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遇险船只的搜寻救助工作。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防台风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在省防总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台风工作。

预报台风登陆或受台风严重影响的市、县(市、区)政府、防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防指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4.6抢险救灾

4.6.1抢险救灾行动

省防总全面部署全省抗洪抢险及救灾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省防总办调度各市及省防总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情况,掌握全省受灾情况及工程出险情况,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领导汇报,提出有关建议。

省水利厅继续严密监视雨、水情,做好洪水测报工作,直至各河道、湖泊、水库等主要监测点洪水退到警戒水位以下。继续做好全省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组织指导工作,督促各地继续加强工程巡查,并科学调度洪水,减轻灾害损失。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和防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组织、指导各重点企业开展抢险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解决抢险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省民政厅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定,指导、协助各地做好救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组织受灾城市修复所辖损毁工程和设施,组织城市防汛排涝及抢险和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小城镇排水抢险和村庄危房改造。

省教育厅指导、协助地方组织力量修复校舍,尽快使学生复课。

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并妥善处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铁路局及时修复所辖损毁工程和设施,做好灾区正常通路、通信、供电等工作。

省农业厅掌握全省农业受灾情况,加强灾后农业技术指导,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排渍除涝,加强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确保灾后无重大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省海洋与渔业厅掌握全省渔业灾害情况,加强灾后渔业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渔业生产。

省卫生厅组织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辅导等各项救灾防病工作,并根据灾情实际需要,组织做好支援灾区救灾防病工作。

省广电局组织省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抗灾救灾情况和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及事迹。

省林业局加强灾后林业技术指导,指导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并做好沿海防护林的管理与修复工作。

山东海事局调查辖区水域交通运输船舶事故,参与辖区水域船舶险情处置工作。

驻鲁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根据需要,继续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密切与省防总联系,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内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并按照省防总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全省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受灾的市、县(市、区)防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的部署,做好抢险救灾、灾民安置以及灾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受灾情况和防台风情况及时报上一级防指和有关部门。

4.6.2各级防指要组织力量对照防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的评估工作。

4.7信息报送、处置

汛情、工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办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报送。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防台风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省防总和各级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信息发布按照《汛情通报办法》(鲁汛旱字〔2010〕22号发布。

4.9新闻报道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各级防办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级以上防办核实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4.10应急响应解除

4.10.1响应解除条件

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应急响应结束。4.10.2响应解除方式

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宣布结束。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或省政府宣布结束。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队伍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灾抢险的重要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根据需要可以组建综合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随时参与防台风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防指应建立防台风抢险专家库。

5.1.2队伍调动

(1)申请调动上级防指或部门队伍参加抢险程序:需调动上一级防指或政府部门抢险救灾队伍的,由本级防指向上一级防指提出申请,上一级防指协调调动。

(2)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省政府或省防总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防总根据需要向济南军区或省军区或武警山东省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专业保障

各级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省防总和各级防指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各级市政、供水单位要通过管网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确保防台风期间供水。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供气主管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供气单位加强供气管理,及时修订和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供应。

各级供销社及其经营网点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防台风期间农资、农产品和日用品等市场供应。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风现场、省防总和各级防指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联络。

各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各级广电、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移动通信等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风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5.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人员运输、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灾抢险、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5物资保障

5.5.1物资储备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5.2物资调拨

(1)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省防总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市防指向省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总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抢险救灾结束后,属省级直接调用的,由省防总办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核销手续。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设区的市防指申请调用的,由设区的市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省防总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2)省级其他部门物资调用程序:省防总调用省级其他部门防台风物资的,部门有专门调用程序的,按其调用程序办理。部门没有专门调用程序的,参照省级防汛物资调用程序办理。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7转移安置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台风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防指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5.8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灾区社会稳定。

5.9资金保障

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10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台风及相关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和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防台风抢险专家库,发生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风救灾工作。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对台风能力。

5.11宣传、培训与演练

5.11.1宣传

各级防指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防指实施防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5.11.2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或由防指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省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1.3演练

各级防指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各级防指应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培训、演练后的总结报送上一级防指。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台风灾害发生后,受灾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清理或消除污染、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损害调查和赔付、补助或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应全力支援各地抗灾救灾,进行灾后重建。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安全住所,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风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各级各部门防台风物资仓储管理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能正常发挥作用。

6.4灾后重建

特别重大或重大灾害灾后重建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防总成员单位或省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受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工作。较大或一般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5防台风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受灾区人民政府或防指应针对防台风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及时将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防指。省、市、县三级防(总)指可视当地受台风影响程度和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在防台风结束后3个月内有针对性完成防台风评估工作,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上一级防指备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

热带气旋分级: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 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则统一称为台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防台风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市、县、乡防指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防台风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并及时修订。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防台风暴潮应急预案》(鲁汛旱字〔2008〕27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题词:水利气象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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